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

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827号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8.50元,减半收取计8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