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欧意嘉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3312号
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三条巷4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欧意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623室。
经营者:**,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欧意嘉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0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江苏盈电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