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苏0903民初2382号
原告:江苏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旭日居委会前进工业园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书林、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通榆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沿海世贸广场B区1幢201室、301室。
法定代表人:曹红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信,上述两公司财务经理。
原告江苏振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被告有生意上的业务往来,双方比较熟悉,被告因建设工程投标需要缴纳保证金,跟原告协商借款1000万元,承诺投标结束后立即返还。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根据被告要求将借款100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中标后一直没有将借款偿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振中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2022年6月22日前偿还200万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300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利息双方自行结算,与本调解协议无涉。
二、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原告江苏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与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再无瓜葛。如果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除偿还本金外,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中建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被告中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姚德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