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

邢台红旭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民申3004号
再审申请人邢台红旭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万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邢台红旭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且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有关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邢台红旭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台红旭峰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振辉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付竹竹
书记员  袁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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