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515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KHFW0G,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盛兴家园小区9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2258174K,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