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8999号
申请人:常州赢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茶亭村委西塘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ULM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2258174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盛兴家园小区9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KHFW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赢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巴斯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臻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