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金明腾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封某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16号民事裁定, 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6190.6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冻结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人民币156190.65元的冻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案已经达成调解,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人民币156190.6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