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

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04民初1249号
原告: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郊李楼(火电厂行政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0284B。
法定代表人:李绍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遂,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与广场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升龙广场3号楼A座30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QRYY4P。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宇电力)与被告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贡实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宇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贡实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京宇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九贡实业立即支付拖欠京宇电力房屋租金393400元;2、依法判令九贡实业依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拖欠租金本金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九贡实业承担。后京宇电力增加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腾空交付京宇电力;2、依法判令九贡实业支付京宇电力拖欠租金(含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房屋止。庭审中及庭审后,京宇电力明确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京宇电力与九贡实业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九贡实业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京宇电力;2、依法判令九贡实业支付拖欠京宇电力房屋租金393400元,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4个月;3、依法判令九贡实业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交付京宇电力之日止的房屋租金;4、依法判令九贡实业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九贡实业承担。事实与理由:京宇电力名下自有房屋一处,坐落在开封市鼓楼区行宫角商住1号楼1.2号连体西起2号,建筑面积560.85平方米。2019年6月1日出租给九贡实业经商,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24年5月31日,租金为每月28100元,但2020年3月至12月被告拖欠租金9个月(已开票,因疫情原因已免租1个月),2021年1月至5月被告又拖欠租金5个月,共计拖欠租金14个月计款393400元。期间京宇电力多次与九贡实业交涉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求。
九贡实业未到庭答辩,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京宇电力与九贡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如下事项:京宇电力将其名下坐落于开封市鼓楼区房屋出租给九贡实业,房屋建筑面积560.8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28100元,每季度84300元。九贡实业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京宇电力支付定金30000元整,该定金于九贡实业退租,所有费用结清后无息退还。租金按季度结算,九贡实业于每季度末交付下一季度的费用,费用一次性转给京宇电力。九贡实业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京宇电力支付租金的,应向京宇电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租金额的0.05%×违约天数计算,九贡实业拖欠租金30日以上的,京宇电力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京宇电力将房屋交付给九贡实业经营使用,2019年6月21日,九贡实业向京宇电力支付租金84300元,2019年9月19日,九贡实业向京宇电力支付租金84300元,2019年12月19日,九贡实业向京宇电力支付租金84300元,九贡实业缴纳租金至2020年2月29日,后未再向京宇电力支付租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转账凭证、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京宇电力与九贡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九贡实业作为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京宇电力缴纳房屋租金。因九贡实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且拖欠租金30日以上,故对京宇电力要求解除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腾空交付京宇电力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京宇电力要求九贡实业向其支付拖欠房屋租金393400元(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4个月)的诉求,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对京宇电力要求九贡实业向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交付之日止租金的诉求,本院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租金28100元予以支持。对京宇电力要求九贡实业向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违约金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照月租金28100元的0.05%×违约天数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与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坐落于开封市鼓楼区房屋腾空交付给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4个月房屋租金393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腾空房屋交付之日止的租金(按照月租金28100元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月租金28100元的0.05%×违约天数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1元,由河南九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