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03民初763号
原告:***。
被告: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诉开封京宇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
审判员武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单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