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11民初520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祁湾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书记员 暴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