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民初265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388号。
负责人:刘宏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然,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16024。
法定代理人:王辉。
被申请人: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菜屯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50779D。
法定代表人:王玮。
被申请人:河南传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汪屯乡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7205752Y。
法定代表人:周晨露。
被申请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3553120P。
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申请人:李**,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西菜屯村新村A区。
被申请人:张玉枝,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开封市西菜屯村新村A区。
被申请人:王军,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冯冰冰,女,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迪通公司)、河南传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传麒公司)、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铭瑞公司)、李**、张玉枝、王军、冯冰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浦发银行开封分行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浦发银行开封分行以其自有3900万元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发银行开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迪通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传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张玉枝、王军、冯冰冰银行存款39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