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佳宸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富辰商务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婕,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民,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div>
法定代表人:姚亮。
再审申请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瑞公司)及一审被告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佳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铭瑞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预算书系工程预算,工程当时还没有完工,不可能进行决算,铭瑞公司提交的明细表存在缺角,对此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生效判决以预算书代替决算,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佳宸公司对预算汇总表签字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没有允许鉴定,程序违法。佳宸公司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宸公司与铭瑞公司2015年5月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仟禧财富广场1号楼项目工程承包方式约定“合同价款+价差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该工程竣工后,铭瑞公司施工方提供《仟禧财富广场发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佳宸公司盖章。佳宸公司主张该汇总表系预算书,不是决算书。该汇总表载明有新增工程、减项工程,一审庭审中佳宸公司认可该汇总表中的减项是施工过程中有变更,铭瑞公司不做了,所以扣减。铭瑞公司提供的预算书上有佳宸公司签署“仟禧财富广场1号楼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按预算执行”,故生效判决将该汇总表作为1号楼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该汇总表有佳宸公司盖章确认,其要求对签名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妥。综上,佳宸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