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佳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3553120P。
法定代表人:张俊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延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富辰商务楼****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48508L。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执行人: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84920D。
法定代表人:姚亮。
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123.63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按银行业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3968.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日按银行业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结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4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632元,被告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5088元。鉴定费用48375元,原告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4187元,被告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4188元。因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车辆,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4722元,申请人同意扣划后作为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3日扣划后将4722元转至财政国库账户。
三、通过传统查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封市劳动路与仁和路交叉口仟禧财富广场的房产系在建工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备案手续,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四、已向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普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