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2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土街**。
法定代表人:闫友军。
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李超。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民终号1675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开封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071361元及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290元、二审受理费12580由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开封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转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可供执行。
2.经向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经向开封市市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
4.经查询,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股权)、到期债务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执行公司未到庭。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列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能处置的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恒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渠秀敏
审判员  李一文
审判员  万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