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

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民初379号
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桑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12780。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堂、查凡杰,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312049534。
法定代表人:李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0元,减半交纳4110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云南通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