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3152号
关于申请人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昆明斯坦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3294.24元,执行费54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昆明技诚科技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保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