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7081号
原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长春路小游园社区管理用房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丁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扒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B1幢1楼12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达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二号平台A1幢33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扒饭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达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5元全额退还原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彭建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段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