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2007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对川工业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1487633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长春路小游园社区管理用房2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5611U。
法定代表人:丁杰。
原告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9.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059.5元,由原告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