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8民初2007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对川工业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1487633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长春路小游园社区管理用房2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5611U。
法定代表人:丁杰。
申请人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粤0608民初2007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8年7月10日查封申请人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粤E×××××号传祺牌小型轿车;于2018年7月10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53×××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开户名: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0437.21元。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一、解除对申请人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粤E×××××号传祺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查封(账号:53×××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开户名: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广东中商国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粤E×××××号传祺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查封(账号:53×××7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开户名:昆明利亚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