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煤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破申13号
申请人(债权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债务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人代表人:李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对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航公司”)为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公司”)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笔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八笔借款合同已于2003年到期,其中七笔借款债权由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于2004年6月8日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5年2月4日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12年4月1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转让给卓富公司,本金为143611620元人民币,截止2010年3月20日利息为99097500,765元人民币,共计242709120,765元人民币,另外一笔借款债权由中国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7月26日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2012年4月11日转让给卓富公司,本金为5599992,37元人民币,截止2010年3月20日利息为33635259,1元人民币,共计89635251,47元人民币,因被申请人煤航公司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分别作出(2004)西中法执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书,(2004)西执证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卓富公司以被申请人煤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债务人煤航公司破产清算,且被申请人煤航公司对申请人卓富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煤航公司于1997年06月27日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李键,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1997年06月27日至2027年06月26日,经营范围:航空摄影测量、GPS大地测量、GIS系统工程;遥感理论研究、资源遥感调查、环境灾害遥感、遥感图像处理与制作、多元地字数据复合、遥感技术咨询与培训;计算机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应用课题研究、网络工程、数字制图;地图应用技术开发、电子制版;工程建筑、建筑装饰;承包境外地质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申请人卓富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债权的事实,故申请人卓富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合法,由于涉案债权早已到期,煤航公司作为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且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案债权亦未获清偿。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煤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卓富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煤航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 冬
审  判  员   张如领
审  判  员   呼延静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建辉
书  记  员   王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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