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异9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史泓,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鹭,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伟,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安长岭圣方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工商注册号:61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大中。
被执行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现已破产。
破产管理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与西安长岭圣方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单户资产转让协议》、《陕西日报》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与西安长岭圣方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公证处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2003)西证经字第2254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中止执行(2004)新法执字第858号执行案件。
另查,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与中国信达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将其对债务人长岭圣方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协议编号为:第XXXXXXXXXXX号;2006年12月25日,中国信达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债务人长岭圣方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编号:XXXXXXXXXXXXX;2017年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2日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其对债务人长岭圣方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显示该笔债权借款合同编号为中长信字2003(XXX)号。并分别于2004年11月10日、2016年3月31日、2020年9月26日在《陕西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本案所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又查,2004年11月中国银行西安长乐路支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执行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转受让各方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申请人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依协议取得本案所涉全部债权,并就所有转让事项发布了公告,履行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告知义务,现申请人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之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5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沈颖
审 判 员 王 洋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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