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35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少卫,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汪欢。
被告: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键。
原告***与被告陕西百隆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栗 德 亮
二〇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李 郭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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