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49号之一
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诉讼代表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女,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160号之一、(2023)陕0103执保1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与共有人**名下的房产两套;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一套。现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82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与共有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