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2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诉讼代表人: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女,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2824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2494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9249492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郭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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