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04民初1069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冰,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汉渝路。        
法定代表人:张珂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春,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雨,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8-10层、15层1502室、侧楼1-2层。        
负责人:齐福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鸿冰、被告隆天公司李爱春、叶晓雨、被告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隆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2738元(以31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一年);2.判令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隆天公司、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隆天公司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名下价值3188000元的财产。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宁0104执保18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的执行款3188000元,致使***无法及时领取该执行款。后隆天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诉至兴庆法院,要求判令***退还工程款22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的利息988297元。经审理,兴庆法院作出(2020)宁0104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驳回隆天公司的诉讼请求。隆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银川中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宁01民终54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兴庆法院解除了上述保全措施。隆天公司因其错误保全给***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为隆天公司的保全承保,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        
隆天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7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隆天公司再审期间提供的220万元借款凭证不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就该证据隆天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为此,隆天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2020)宁0104民初8525号案件诉讼不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也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辩称,***以隆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由主张隆天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缺乏法律依据。隆天公司与***发生经济纠纷,隆天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有正当性,不存在侵害***合法财产权益的主观过错。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隆天公司、隆天公司宁夏分公司因与***、银川市工程项目代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3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就该案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7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隆天公司、隆天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交的220万元借款凭证不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就该部分证据隆天公司、隆天公司宁夏分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后隆天公司向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隆天公司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承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向法院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3188000元。        
2020年4月13日,隆天公司持前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名下价值3188000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宁0104财保7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名下价值3188000元的财产,并明确隆天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2020年4月14日,本院依据(2020)宁010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作出(2020)宁0104执保18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名下价值3188000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在银川中院的强制执行款3188000元。2020年4月29日,隆天公司将***诉至本院,要求***退还工程款22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5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的利息988297元以及工程款退清之日的利息。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后因诉前调解未成功,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宁0104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以隆天公司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隆天公司的诉讼请求。隆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银川中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0)宁01民终548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本院依据***的申请解除了上述保全措施。现***以隆天公司申请保全错误为由,要求隆天公司予以赔偿,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可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申请人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有过错。本案中,隆天公司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太平洋财险宁夏公司提供了担保,隆天公司也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对***提起了(2020)宁0104民初8525号案件的诉讼,且申请保全的金额并未超出该案中诉讼主张的金额,故隆天公司申请该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存在过错。虽然隆天公司在(2020)宁0104民初8525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得本院支持,但是并不能据此否定隆天公司因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享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更不能因此认定隆天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属错误。所以,对***提出因隆天公司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隆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远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艳霞
书记员    吴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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