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民初16280号
原告: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林场佳林经济创业园1区3-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汉渝路。
法定代表人:张珂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874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