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6182号
原告:昆明众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58076。
住所:昆明市环城北路62号天和大厦主楼4-8号。
法定代表人:全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含,云南至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35048J。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原告昆明众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昆明众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昆明众邦电子有限公司以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众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昆明众邦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吴慧
人民陪审员**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