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畅达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2970号
原告: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城镇正仪蓝升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98873412。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
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紫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05249439。
法定代表人:庄民峰。
原告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财产453039.43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453039.43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