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5697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执5697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蓝升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范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大千南北公路6号,机构代码:77866004-2。
法定代表人周子耀。
申请执行人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苏058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968254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68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546元,减半收取15273元,由被告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以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案号为(2017)苏0583破7号并已依法指定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上述事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本院(2017)苏0583破7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业已裁定受理对昆山大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中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本案符合程序终结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陈志成
人民陪审员  周 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