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张民初字第0131号
原告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8734-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蓝升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德纳普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3095-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德纳普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保全费1020,以上二项共计2157元,由原告昆山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