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2278号
原告:老河口光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北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老河口光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河口光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老河口光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