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872号申请人襄电集团老河口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申请人襄电集团老河口电力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