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光能电力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申请人襄电集团老河口电力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864号
申请人襄电集团老河口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襄电集团老河口电力有限公司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