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诗,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孙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481民初10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崇高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梅艳伶
书 记 员 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