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4739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金安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执行人: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园。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金安建材租赁部诉被执行人耒阳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1民初93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耒阳市金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4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