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386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0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女,汉族,1980年05月0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85284D。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