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789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85284D。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芒山路明珠花园北侧第五中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96058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光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