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

环翠区中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中天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翠区中亿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 经营者***,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横水镇。 法定代表人**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2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