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

耿发中、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26执1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耿发中,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8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68×××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2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