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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林州xxx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221民初5733号 原告:孙XX,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内蒙古无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xxx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5284D。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曲x,男,1970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孙XX与被告林州xxx公司、曲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孙XX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以与被告林州xxx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提出对被告曲x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XX撤回对被告曲x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