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7民初2460号
原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北区景园四季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鑫星光矿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红泉分场十五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鑫星光矿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