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282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灵宝市北区景园四季西楼七楼。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2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灵宝市波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