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9日,汉族。
被执行人灵宝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灵宝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灵劳人仲调字第283号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灵宝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灵劳人仲调字第28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 碧 波
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