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平镇程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平镇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弋阳公司)、***、**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宏井巷公司)、**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