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177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
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述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阳平镇程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648674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平镇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9242743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9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26民初534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5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长宏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长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项锋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