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房地产龙发基础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22民初239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忠强,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男,193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第三人:龙川县房地产龙发基础工程公司第二施工队,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沿江西路水贝大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龙川县房地产龙发基础工程公司第二施工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华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龙艳
书记员魏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