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322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陆良县工业园区太平哨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530322431795247W,住所地陆良县爨乡路西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太国荣。
本院在执行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了(2020)云032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偿还原告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混凝土款8892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名下账户内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三处房屋登记信息,均已被本院其它案件查封。由于被执行人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均作为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良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