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322民初1721号
原告: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57764585W,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工业园区太平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华硕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7399347T,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龙湖壹号74-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硕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原告陆良建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