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02民初4309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2月18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龙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82年8月8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龙渝水区。
被告:***,男,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龙渝水区。
被告:中科芯片(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敖冬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科芯片(广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378元,减半收取计4189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共计7059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