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3443号之二
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中路19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X8APK2U。
法定代表人:敖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俊,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青泉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70767L。
法定代表人:章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建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珊珊